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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已明确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82
     
    近日,一投资集团向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咨询,该集团准备投资参股核电项目,不知核电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查询了相关法规后告诉他,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了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3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比例。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通知还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规定,核电项目如果被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那么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核电企业如果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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