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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360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很广的,在这次“营改增”的试点当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从原来营业税税目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的子目当中剥离出来了,成为“营改增”试点当中部分现代服务业下面的两个不同的子目。另外,在原来营业税税目当中的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范围里面,有一个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归入了研发技术服务子目当中,成为研发技术服务的一项应税服务的范围。所以,“营改增”对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来说,是做了一次重大的调整,税率也从原来营业税税率5%调整到了现在增值税6%的适用税率。

      另外,“营改增”文件有一个优点,保持了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对原来营业税中涉及到的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的免税政策在“营改增”之后继续予以免征。比如说对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此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人员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实施之日开始到2013年的12月31日这段时间,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另外还有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文件还有一个更有力度的影响,对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加大促进了服务出口。比如说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了一个研发、设计服务,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他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矿产资源,这个工程、矿产资源要在境外,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除了前面所讲的研发和工程勘探服务之外的其他的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里面纳税人要注意,对于合同人员管理服务,能够享受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人员管理服务,他的合同标的物必须要在境外,否则是不可以享受免税的。

      在“营改增”主要政策的把控上,很多研发技术服务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容易在一些问题上产生困惑,我把它总结成两个比较具有广泛性的问题。第一个,对研发技术企业来说,他转让专利技术同时又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呢?有一家公司打电话来咨询,他从事的是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最近将他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了一家境内公司,转让费100万元,公司又派人对这项专利技术服务提供了咨询培训服务,并单独收取2万元费用,那么,这2万元是否可以享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以,这里要重点把握什么是相关性,什么是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了帮助受让人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一个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一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所以,企业如果希望能够合法、合理的享受到技术服务的免税政策,一方面要注意这个合同签署的条款内容,另一方面要注意发票开具的内容。只有符合上述相关性的规定,技术服务才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免税服务要注意与费免税服务分开核算,否则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如果同时还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还需要对无法清楚划分用途的购进货物、购进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照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的一个比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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