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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云计算交易规章解数字经济税收难题
     发布时间:2020/10/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601
     

    美国1998年颁布的软件规章,已不能涵盖现在常见数字化交易,为此,美国发布云计算交易规章草案,通过修改软件产品的收入来源地规则,以明确相关涉税问题,若该草案通过并执行,将会对与美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其他国家产生影响。

    今年8月,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内收入局发布有关云计算交易的规章草案《关于云交易和涉及数字内容交易的分类》(以下简称新草案),以明确相关涉税问题。同时修订了涉及计算机程序(含数字内容传输)交易的分类定性和适用范围等规则。

    修订背景

    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上,美国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98年,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内收入局就颁布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交易分类》(以下简称1998年软件规章),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为获得某种结果而在计算机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组语句或指令”。时至今日,1998年软件规章显然已经不能涵盖现在常见的数字化交易,比如使用在线文档处理工具、应用在线会计或者纳税申报软件、采用云存储技术、观看流媒体视频等,故需修订。

    在1998年软件规章中,美国首次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特定交易的税务问题作出规范,明确了所得类型判定标准,以及各种类型所得的来源地规则,具体来说所有交易分为四种类型:类型一是转让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类型二是转让计算机程序的副本(受保护的软件产品);类型三是提供开发或修改计算机程序的服务;类型四是提供计算机编程的相关专有技术。其中类型一和类型二都属于转让,判别起来有时比较困难,因而1998年软件规章进一步将类型一的著作权转让分为买卖和许可,将类型二的软件产品转让视期限长短分为买卖和租赁。

    最新发展

    虽然1998年软件规章在探讨数字化交易所得的税务问题上开了先河,但并没有提供一种综合方法来对现在的常见交易进行分类,包括云计算交易。为此,新草案试图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云计算交易;二是对云计算如何进行分类。

    云计算交易的范围。新草案认为,云计算交易的范围更广,不局限于通常意义上的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还包括其他在线访问技术资源的活动,比如在线点播音乐和视频、远程访问软件数据等。只要用户能够通过按需网络连接,非最低限度地获得计算机硬件资源、数字内容或其他类似资源,那么这项交易就是云计算交易。但如果在线和离线功能相差无几,在线只增加模板下载、报错诊断之类的次要功能时,只执行1998年软件规章就可以。

    云计算交易的分类。在确认一项交易属于云计算交易后,下一步就是判断该交易属于哪种所得类型。新草案认为,云计算交易通常只有租赁、服务这两种类型,当然实际业务可能很复杂,当一项交易掺杂两种类型时,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主要业务类型进行判断。

    新草案还对以电子媒介形式销售软件产品的收入来源地规则作出修改。虽然销售产品的所得来源地很明确,是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但是近年来,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内收入局发现软件产品交易(特别是从网络下载的软件)的销售存在来源地不确定性的问题,很多软件产品的销售合同中故意模糊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从而规避美国税收。于是,新草案规定,当以电子媒介形式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将软件下载或安装到最终用户终端上的地点视为销售实现的地点,以此来判定收入来源地。

    总结与评价

    新草案明确了云计算交易的范围,并列举了其所得的类型,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的确定性。但是关于收入来源地规则的修改,要求卖方识别并记载最终用户下载或安装软件的地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确定性。因为该规则面临数字经济的固有难题,即通过现有技术很难识别最终用户。比如虚拟专用网络(VPN),通常是先集中购买再在内部分发使用,这种方式影响着对最终用户下载或安装地点的识别。

    目前,新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间已经截止,共收到了来自硅谷税务总监小组、软件联合会、信息技术行业委员会等机构和个人的13份意见。如果新草案得以通过并执行,其中关于软件产品收入来源地规则的修改将会对与美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外国卖家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这部分收入可能会被定性为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就得按照美国国内法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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