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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84
     
    问题内容:  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一、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 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8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全国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做出了上述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应征税  在其官网首页“纳税咨询”栏目中,国家税务总局昨天挂出了一条最新咨询问题———“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纳税人的问题是:“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悖?其相关政策如下:       一、相关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政协委员:津贴没征税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对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执行上有关部门存在争议,也有纳税人感到困惑。  在刚刚结束的广东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罗峻峰就反映,自从公务员工资收入分开两张卡即基本工资(小头)缴税、津贴补贴(大头)不缴税,而教师的工资收入继续执行全额缴税后,教师的税后收入与公务员的税后收入就出现了较大的差额,甚至出现了教授缴税高过公务员20倍的情况。罗峻峰还说,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两年左右,其间虽有不少教师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任何改变。  两年多来,网上一直有纳税人就此向税务部门咨询。早在2008年10月,在某税务局网站上就有纳税人咨询:“最近流传一种说法,省市及部分中央驻穗机关单位自调整和执行新的津贴补贴(含工作性津贴及生活性津贴)以来,生活性津贴便不纳入计征所得税范围,而生活性津贴占津贴补贴的60%-70%左右,一算下来,主任科员以下几乎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处级干部也只缴100-200元,厅级干部300多一点。请问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指哪些?事业及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参照执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对此,接受咨询的税局网站当时公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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