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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转租房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源监管存在难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62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把租来的房子转租他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利,这种情况转租方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通知》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省税务部门表示,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文件未抵达我省前,暂无法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长春税务学院金融学院石晶教授对此认为,因税源查证起来比较复杂,监管上存在一定难度,有待进一步出台管理办法和措施。石晶称,税务部门要想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房屋租赁情况,不仅要对房屋租赁的原始情况进行调查,还要对转租人的个人收入情况、房屋出租情况、租金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所以,对于转租人的难点还是在对基础信息和基本情况摸排的掌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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