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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国税发[2009]37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05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合国税发[2009]37号              2009.4.13    各县局、区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通知》中规定的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和政策执行到期延长的税收优惠,2008年度仍按原审批权限执行,从2009年纳税年度起,一律采取备案管理。    二、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一是及时受理,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事项,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享受备案类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一次性提请备案。二是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业务科组织对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备案表》交分管局长审阅签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纳税人,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各县、区局应及时将企业备案资料整理归档,登记《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详细记载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和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各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向市局报告本地区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执法检查,每年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进行核查,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有无隐瞒有关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等情况,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对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每年市局将组织对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五、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再执行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优惠。    六、此前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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