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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房交易的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03
     
    旧房交易,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您知道如何缴纳吗?希望本文能让您少走弯路。一、两种类型、两种方法1、通常来说,个人转让旧房,一般不需要房地产估价师的评估报告,而企业等单位转让旧房,则需要房地产估价师的评估报告。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吉地税函〔2007〕78号)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0 号)仅适用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有关规定查实征收。⑵、《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第三条规定:对转让旧房的,按房屋的评估价格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二、个人转让旧房如何交土地增值税1、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74号)第四条规定:积极培育二手房市场。个人买卖二手住房免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2、非住房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0号)第二条关于扣除项目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确定为转让收入,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的公式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定征收额,依率计征。计税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0.3%;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核定征收率为0.5%;10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其中,关于购房年度,下面文件有进一步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三、企业转让旧房如何交土地增值税1、两个公式⑴、(转让收入—评估价格—地价款——流转税(转让收入×5.5%)—印花税—评估费用)×税率—扣除额;⑵、评估价格  ×  征收率。公式⑴是用来查实征收的,这里的每一个减数都需要对应的原始资料作为佐证的,尤其是评估价格,需要房地产估价师对其含义和金额负责的。也就是说,这是税务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由税务机关在查实认定纳税人的转让收入和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计算出税款。公式⑵是用来核定征收的,也就是由税务机关确定一个征收率,审定一个评估价格,二者相乘计算得出的。2、公式一的理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3、公式二的理论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有进一步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结:一般说来,个人转让旧住房的,免税,转让旧的非住房的,一般按购房发票计算征收或者核定征收;企业转让旧住房的,按照转让收入与房地产估价师的对旧房的评估价格的关系,分析适用哪个公式征收,即查实征收或者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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