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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提取数与实发数不一致所得税扣除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27
     
    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补发报告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可否在报告年度申报所得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按上述规定,企业的工资支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因此,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补发报告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可在报告年度申报所得税时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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