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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873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2013-12-3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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