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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4]4号: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83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房屋、土地权在夫妻之间变更,将免征契税。

      《通知》中罗列了三种变更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将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免征契税的三种形式

      原有权属变更权属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政策解读

      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从2009年4月开始,夫妻之间房屋过户,免征契税,此次通知将范围扩大至全国。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认为,新通知的意义在于便于夫妻间房产份额的处置。原来夫妻间房产增名只需交几十元的工本费,新规定把面拓宽了。比如以前夫妻间财产变更份额只能通过法院,一方变成另一方要走买卖,新规定则便于家庭财产自由流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则认为,免征契税后,不排除会出现利用漏洞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普通住宅契税各地的税率标准是3%-5%不等,如果超过三四百万的成交总价,契税费用也不低。”刘颖解释说,免征契税后,不排除会有人采用这种方式来实现“有房”。

      案例

      按照2011年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而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免缴契税。

      案例1:甲婚后,决定将婚前单独拥有产权的住房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甲的配偶取得的这部分房屋产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单独拥有的住房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即产权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可以免缴契税。

      案例2:甲婚后与配偶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时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甲本人,现在夫妻商定将配偶也登记为上述房屋权利人(即产权证加上配偶的名字),按份共有,甲拥有70%,配偶拥有30%,甲的配偶取得的这部分房屋产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读:甲将配偶名字写入产权证,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归一方所有房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可以免缴契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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