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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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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1-13 为完善契税的税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逾期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公告自2015年1月9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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