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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地税函[2006]56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2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2006]561号   发文日期:2006-12-2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接乐山市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制胶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乐市地税发[2006]162号)、雅安市地税局《关于处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享受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所拥有房产和车船时间界限如何确定的请示》(雅地税发[2006]258号)。经研究,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  (一)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理解问题。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省局先后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意见》(川地税发[2004]33号)和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但仅对《条例》废止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作了具体后续管理规定,并没有新设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因此各地在理解执行上应与《条例》及省政府相关文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外商投资企业在《条例》废止后能否继续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首先应取决于其在《条例》废止前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基本资格,即:符合原《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十二个类别且已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具备经营期内享受该项优惠的资格。其次,其中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须于2003年12月2日前取得相应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其他十个类别的企业,其主营行业还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投资项目。即:首先在符合原《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同时又满足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才具备继续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优惠的资格。在具备上述资格的前提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以后取得相关认定证书的当年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优惠,未取得该证书的年度及其以后均不得继续享受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  据此,乐山市地税局反映的关于四川南方制胶有限公司的征免税问题,因其不能提供2003年12月2日前的有关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故不能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只能按照生产性企业享受十年免征的优惠。  (二)享受免税的房产和车船的时限范围问题。  《条例》废止后,继续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优惠的企业,其免税房产和车船的范围应为:企业在2003年12月2日前已经拥有即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和车船,不包括处于在建工程阶段和尚未投入使用的房产,且房产和车船享受优惠的价值仅限于2003年12月2日前已经形成拥有且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凡因2003年12月2日后对房产和车船进行改建、扩建或重新评估等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享受三年、十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优惠的企业,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据此,雅安市地税局反映的关于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的征免税问题,对其2003年12月2日前已经拥有的房产、车船可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但2003年12月2日以后新增的房产和车船不得享受免税的优惠。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问题。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的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均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即现省级商务部门颁发。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在进行减免税资格确认审核时应以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为依据。  二、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证书认定问题  目前,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通常是由商务部门在第二年对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认定,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滞后,企业在申请本年度减免税时可能无法出具本年度的资格证书。从实事求是、方便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地税机关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申请报批资料时,对确因上述原因无法提供当年度资格证书的,可采取“先予承认、后再补足资料”的方式,准许其享受当年税收优惠。企业应于下一年度及时主动补报上年度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如企业无法提供则地税机关应追征其已经享受的免征税款,且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享受此项优惠。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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