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建筑分包款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101
     

    税法对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可以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后计算纳税,很多总包方想当然地将所有支付的分包款都进行了扣除,却忽略了分包款的扣除对象仅限支付给单位,不包括给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税屋提示——
    1、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正确把握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一家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总造价为400万的一处景观大道绿化项目的扫尾工程分包给个人进行施工,支付施工款15万元;同时,该公司支付给某建筑事务所设计费15万元,支付某运输企业工程材料清运费10万元。该公司在申报营业税时对外支付的款项是否可以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对于建筑业分包差额征税的限制条款需要正确理解。
    首先,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的范围限于分包业务,即纳税人应自行完成部分建设工程,仅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对外分包,如果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不能扣除。

    其次,扣除对象仅限于分包给其他单位,而不包括分包给个人的支付款项。


    最后,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限于工程款,建筑设计、物资运输等相关辅助费用不在允许扣除范围内。

    因此,该建筑公司应当按40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建筑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营业税条例中“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其他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等同于个人,对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而不是其他单位,同时与原条例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比,分包的对象也由原规定的“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分包给个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规定与建筑业相关法律对非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相一致。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