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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国税发[2014]13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6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4]133号         2014-6-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培训经费标准执行。全省国税系统各类培训班都不允许超过每人每天450元的标准。省国税局今后举办的培训班,取消原对各市国税系统参训人员每人每天收取150元培训费的做法,全部培训费由省国税局负责支付。

      二、对税务总局规定的培训费部分开支项目的标准,省国税局对个别特殊情况的可在标准总额内作适当调整;由省税务干部学校提出调整意见,会省国税局教育处同意后,报经省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全省国税系统内师资人员的讲课费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聘请系统外著名专家教授个别特殊情况的,应严格控制讲课费的开支。

      四、省国税局在省内税务系统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费的具体项目开支由省税务干部学校与培训基地商定,会省国税局教育处同意后,报省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批执行。经批准赴省外税务总局认可的税务干部学校举办培训班的培训费用,可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内执行,以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由主办单位与对方具体商定培训费用。

      五、对省国税局或各市国税局原制定的相关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如与《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有矛盾、不相符合的,要以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为准执行。省国税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范教育培训的管理。

      六、全省各级国税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各单位要坚持厉行节约、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全省各级国税局不得擅自提高培训经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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