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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地税函[2004]177号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理财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理财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4]177号        2004-4-14   经研究,现将委托理财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涵义  据了解,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单位和个人将自有资金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股票、国债、基金等有价证券买卖或贷款及其他信托投资的业务。就证券公司而言,是指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即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把委托人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就信托公司而言,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对委托理财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非金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委托非银行金融企业进行买卖股票、国债、基金等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非金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受托理财的金融企业取得的佣金收入(受托人代为买卖有价证券实际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委托非银行金融企业进行买卖股票、国债、基金等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委托方金融企业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由受托方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进行代征代缴;对受托方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同上)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6号通知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关于“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单位委托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收益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由受托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委托行为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即单位和个人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从2004年6月1日新签订的合同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若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理财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对委托理财业务已经征收的营业税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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