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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支付给供应商的“奖励费”能否取得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04
     
        问:我公司向一境内供应商采购增值税应收货物。为了奖励供应商保证货物供应,在年末供货量达标后,将支付供应商一定的奖励费。请问奖励费可否视作我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的货物买卖的价外费用,对方可否就此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境内供应商支付的奖励费,对境内供应商而言属于价外费用。境内供应商取得该奖励费,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5号)[全文失效]的规定,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收到你公司的奖励款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其已先向你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供应商可就奖励款向你公司补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供应商可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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