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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十个纳税筹划点总结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76
     
           一、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还是否可行   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转型前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利用选择纳税人身份来进行纳税筹划呢?   例1:盛装制造公司属于生产企业,全年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270万元,会计制度比较健全,属于一般纳税人,适合税率为17%.但是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只有销项税额的10%,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远远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企业有两个纳税筹划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继续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方案二是将企业一分为二,以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存在。   在方案一的情况下,企业销项税额为270×17%=45.9(万元),进项税额为45.9×10%=4.59(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45.9-4.59=41.31(万元)。在方案二的情况下,可以将该企业按照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分设为甲乙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甲企业为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为90万元,乙企业为销售企业,批发零售兼营,年销售额为180万元。两个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税。甲企业应纳增值税90×3%=2.7(万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80×3%=5.4(万元),合计8.1万元。可见,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比较有利,利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仍然是可行的。   二、对不同供应商做出选择,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纳税金额,同时对其产品的使用者也会产生税负的影响。由此对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人的选择,也会影响增值税税负。   例2:环宇机器制造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原材料有两种进货渠道: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价格为每件12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价格为每件9元,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2009年度总共需要此种原材料15万件。   方案一:进货总价款=12×15=180(万元),进项税额为180×17%=30.6(万元),进货成本为180-30.6=149.4(万元)。方案二:进货总价款即为进货成本,即9×15=135(万元)。可见,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三、增值税转型后,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还可利用   增值税转型本身不会对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影响。但是,企业应该关注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能会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调整,或者废除相关的优惠政策,或者重新出台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从事普通应税项目,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减税项目,为了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就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企业运输费用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购买车辆运输货物,也可以选择成立专门的运输公司来完成运输。增值税转型前,企业购买车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企业往往通过单独成立运输子公司,通过抵扣相关税款来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转型后,同样情况下,企业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是否有所改变呢?   例3:某公司每月都有大量的运输任务,经过相关测算,如果公司自行购买车辆,则购车成本为16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88万元,每月需要耗费的燃油、配件和发生的修理费用总计5000元,支付司机工资18000元。分析如下:   方案一:不成立子公司,由企业自行运输。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该企业购买设备的164万元作为固定资产,按照4年计提折旧,假设车辆净残值为0.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1.车辆每月折旧费=1640000÷4÷12=34167(元)   2.每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78800÷4÷12=5808(元)   3.累计运输成本=34167+5000+18000-5808=51359(元)   方案二:假设成立专门负责运输的子公司,且子公司各项费用开支和上述情况基本相同,总公司向子公司每月支付75000元运输费用,基本符合市场正常交易原则。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1.子公司运输成本=34167+5000+18000-5808+75000×3.3%=53834(元)   2.母公司抵扣税款=75000×7%=5250(元)   3.集团公司支付运输成本=53834-5250=48584(元)   由上述分析可见,方案二的运输成本比方案一节约了2775(51359-48584)元,这主要是子公司运输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母公司运输费允许抵扣税款之间的差额。因此,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不会因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改变。   五、实行商业折扣销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如果销货方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所以,企业只有充分利用开具同一发票可以按折扣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效果。在这一点上,消费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致的。   六、实行现金折扣销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但是,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   例4:某公司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30天,付款条件是3/20,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按照常规处理,在发票上注明付款条件;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7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   在方案一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17000元。在方案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上面所谈到的折扣额和销售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使得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即97000×17%=16490(元)。   七、如何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在企业营销工作中,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是比较常见的。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考虑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在增值税法中规定,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主营产品的同时,赠送其他产品一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方式,在不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多销售本企业的主营产品。企业的主营产品在名义上没有降价,只要打开销路以后取消“加量”就可以了,不会影响企业产品的定价,也不会引起同行业的不良竞争。   八、如何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在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以后,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尽量在年初购进原材料,这样就可以在起初的几个月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尽管从总体上看,企业的税负不会减少,但是可以暂缓纳税。   九、收回抵债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现金的情况。此时,购货方可能会选择用自己的固定资产来抵债。然而,企业收回的固定资产往往不是自己生产所需要的,还需要销售后变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回抵债的固定资产如何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呢?   如某企业收到抵债机动车一批,价值300万元。如果直接销售按照2%缴纳增值税。如果首先列入该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以后再销售,并且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软件企业产品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例5:华电软件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自行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2000万元,收取提供安装服务、修理培训费用300万元。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并结算以后分期收取安装服务费用。二是软件产品及其安装服务费用一起收回。执行方案一,可以享受退税2000×17%-2000×3%=28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款2000×17%-280=6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300×5.5%=16.5(万元),合计税收负担为76.5万元。执行方案二,可以享受退税2300×17%-2300×3%=32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300×17%-322=69(万元)。由于安装服务费用和软件一起计算收入,只需要计算增值税,不需要计算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将比方案一减轻税负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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