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税务筹划  
      服务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22)
     发布时间:2012/3/29    来源:   阅读次数:648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2〕47号
    【发文日期】2002.05.10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国办发〔2001〕73号及财税〔2001〕202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章: 西部大开发

    · 国函[2017]1号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2017-09-13
    · 桂国税函[2015]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7-16
    ·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2015-05-04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 2015-05-04
    · 甘地税函[2014]208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2015-05-04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 2015-03-08
    · 商业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014-01-07
    · 新国税函[2013]29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2-14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云南省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 2013-12-14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3-10-1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