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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基础设施可减免税收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68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基础设施包括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16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7大类共18个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按何标准减免税收?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虽属于列举项目但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所得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建议凡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单个项目,企业应将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案例  2008年5月,金海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24亿元,从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50MW风力发电新建项目金海岸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同时组建了一条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线。2009年6月,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线投产达效。2010年2月,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当年取得电力销售收入12亿元,风力发电机销售收入889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160万元,其中电力销售利润940万元、风力发电机销售利润220万元,公司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其他各项财务核算指标均按照规定计算提取。该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核算分析如下: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认定。该公司投资经营的风力发电工程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属于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享受免减征所得税起始年度的确定。2010年2月,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并取得电力销售收入,因此,2010年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该公司自2010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即2010年~2012年免征风力发电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风力发电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2010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通过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反映的,也就是说,属于企业利润总额的抵减部分,“三免”期间按照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所得全额填报,“三减半”期间按照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所得的一半金额填报,则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1160-94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5万元(220×25%)。  风力发电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35万元(9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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