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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税发[2015]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158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5〕18号                        2015-02-09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析质量,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市局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确了核定征收工作原则,加强了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积极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取得了较好效果。随着“营改增”工作进程,将推进企业财务核算更加规范,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不含餐饮业、洗浴服务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征收方式认定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相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按照总局“抓大、控中、核小”原则,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年实行核定征收及本年申请征收方式变更的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按照数据大集中核心征管系统核定征收工作流程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当打印《定率核定通知书》,告知其当年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鉴定结果进行调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思路,确保收入均衡稳定增长,及时掌握重点税源变化原因,各基层局应于每月3日前,通过BO查询上月重点税源企业入库情况,对增减变化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送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各基层局应根据市局拟定的重点行业征管、重点政策执行等内容,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题分析,要求有调研、有分析、有数据,能反映和说明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或者结合本局实际管理情况,自行拟定重点税源管理专题分析报告。两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进行重点税源变化的分析,加强税源发展趋势研判,折射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突出问题,积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执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发生的统贷统还利息支出,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内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通知》(大地税企便函〔2013〕000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三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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