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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个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作了明确。与此前相关政策规定相比,该文主要体现了如下几方面的统一。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统一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0日对此专门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执行时间作了补充规定。但上述文件未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做出规定。为此《财税[2008]65号》文第一条规定,将上述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原来19200元/年(1600元/月)的上调到24000元/年(2000元/月)。这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相同的,体现了费用扣除标准的统一。   二、生产经营支出项目税前扣除的统一   我国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并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项目的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要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新修订的《个人所税法》未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扣除项目做出相应的规定。   《财税[2008]65号》文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支出规定了与法人企业相同的扣除标准,这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为不同性质的生产经营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这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无疑是个政策利好消息。尤其是对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而言,明确了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但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醒有关人士关注如下事项。   一、文件的执行时间。   《财税[2008]65号》文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计算预缴2008年1月、2月的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仍为1600元/月;计算预缴2008年3月、4月、5月的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若文件下发之前已经按原标准计算扣除并预缴税款的,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整。此外,《财税[2008]65号》文第六条规定:“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就明确了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的生效时间早于文件发布时间。   二、生产经营支出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   《财税[2008]65号》文第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但得注意的是,其税前扣除是有不同的要求的。如: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强调实际支付且是合理的;工会经费强调是实际拨缴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强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提高到销售(营业)收入15%,但亦强调实际发生原则;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采用了双标准,这与以前有很大的不同。   以上都需在实务工作中引起注意,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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