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占用集体土地应该如何计缴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522
     

      问:我公司是当地(市)招商引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公司占有的土地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未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仅与招商局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但公司已实际使用,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需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算时间是否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次月开始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应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你公司,从实际占用土地次月开始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章: 土地使用税

    · 三种情形不得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政策 2018-04-28
    · 财税[2016]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9-26
    · 暂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结合多部法律判定 2016-09-26
    · 取得但无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处理 2016-09-26
    · 财税[2016]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6-27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房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 2016-02-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悬光伏发电企业头顶的达摩斯之剑? 2016-01-27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5个税种新申报表变化解析 2016-01-27
    · 财税[2015]98号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5-10-10
    · 大政发[2015]4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5-10-1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