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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合并导致的清算应该由哪方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65
     
    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为重组主导方。请问:  1、A公司和B公司被C公司100%吸收合并,而A和B为2002年前成立的老公司,所得税归地税局管辖。C公司2008年成立,所得税归国税局管辖,请问重组主导方应该如何确认?应由哪家企业向哪家税务机关确认?  2、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由哪家税务局负责清算?  答:《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和B公司被C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存续的C公司为企业重组主导方。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C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另外,若企业重组符合规定的条件,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不需要清算。若按一般处理,被合并A公司和B公司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由A公司和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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