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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4]63号:中关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亮点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965
     

    作为国务院支持中关村的“1 6”政策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先行先试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取得了新突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形成了此项改革政策的升级版。
     
    与2010年此项试点政策“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新的试点政策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将政策的适用范围从现行仅限于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扩大至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北京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备案批准后实施。
     
    二是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调整为取得分红和转让股权环节,取消需在5年内分期纳税的限制。企业有关人员在获得奖励股权时,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这有利于解决现行政策存在的企业未在5年内实施分红或有关人员5年内未实施股权转让,仍可能面临缴纳税款困难的问题。
     
    三是明确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可参照现行个人股票期权认购股票所得的税款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同时可采取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算方法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利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实现对有关人员的激励目标。
     
    四是明确了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尚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的条件和程序。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款仍不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新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进一步释放中关村“1 6”政策的执行潜力,为中关村企业实施股权奖励提供一项更能发挥激励效应的税收制度安排,为中关村创新创业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目前北京市委办局正在加紧制定试点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也将尽快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批准后实施。


     举例:一个技术人员,从企业获得了价值50万元的股权奖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对本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的同时,获奖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股权奖励不同于现金奖励,对于技术人员来说,让他们一次性缴纳个税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于2010年在中关村实施了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的政策,即技术人员获得的奖励股权,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5年期满,即使科技人员没有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获得相关收益,仍需一次性缴纳个税。而根据最新的政策升级版,技术人员从企业获得奖励股权后,无论过了多少年,只要未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未发生转让,技术人员就不用缴纳税款(按照最新政策,应纳税额约11.7万元),在取得相关收益之后再行纳税,使股权激励效应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和发挥。

    相关政策——财税[2014]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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