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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政策法规  
    税目、税率、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财税[201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9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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