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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利组织免税范围和资格认定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6
     
       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问题,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符合如下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可以免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同时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通知》还强调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财税[2009]122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解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新会计制度下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非盈利组织在华的代表处有关联络活动是否纳税?       核定征收非盈利组织的会费收入要征税吗       民间非盈利组织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某武术协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协会收的会费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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