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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对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具体解释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12
     
    1、某商贸有限公司从北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明的没有经过真空包装的“骨肉相连、川香鸡柳、状元展翅、调理琵琶腿、金牌翅中、金牌翅根、烤鸡(生)”等都是13%的税率,问在销售过程中能否也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答:《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规定:“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骨肉相连、川香鸡柳、状元展翅、调理琵琶腿、金牌翅中、金牌翅根、烤鸡(生)”是经过腌制的肉类生制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2、某商贸有限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的蔬菜,经过委托加工,加入各种调料拌制后,形成超市中的拌菜,问税率执行13%还是17%?答:财税[1995]52号文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莱、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按照此条规定,拌菜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3、对自产农产品企业,其生产农产品的基地是租赁的,人员是临时雇佣的,对其自产能力可否以以上两条为判断依据,如果不可以应当以什么作为依据?答:农业生产者的自产能力应以农作物的每亩产量作为判断依据。4、农场将自养的猪分给饲养员,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按照此项规定,农场将自养的猪分给饲养员,应视同销售,但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免征增值税。5、工艺品厂经营范围为天然植物纤维工艺品加工,问该经营范围是否为农产品经营范围?答:由天然植物纤维加工而成的工艺品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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