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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税务登记与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41
     
          很多人认为,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都必须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不正确的。下面,我们就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来分析一下,什么情况下企业税务登记注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况   针对以上所述的三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是否在这三种情况下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我们首先来看第3种情况,对于境外企业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只需要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结清在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于第1、第2种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财税[2009]60号第二条给予了明确: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其中,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   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而对于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总结   最后,我们再对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结一下:   1、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其他仅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点在中国境内转移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3、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比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4、其他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按财税[2009]59号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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