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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税收把控的基层做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69
     
    “我公司股东要进行股权转让,请问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我的股权已经转让出去了,我是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  “五一”前后,一波又一波的纳税人,来到福清市地税局咨询或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事项。截至4月底,该局累计入库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达420多万元。  摸清底数,源头抓起  福清民营经济发达,股权转让活动活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福清个人股转成法人股的企业达到几百家。  随着个人投资行为逐渐增多,个人转让股权的收益,日益成为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同时,这也成为地税部门亟须加强征管的一项重要税源。然而,自然人转让股权多是私下进行,交易完成,款项打入私人腰包,基本无账可查。税务部门只有在纳税人变更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时才知晓相关情况,时间相对滞后,而且仍有不少股权转让无需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这就造成税务部门难以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这对于地税机关来说是一个考验,但是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提高地税干部的执法能力和综合运用各方信息加强税收征管能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福清市地税局局长吴圣杰如是说。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近年来,福清市地税局对当地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并重点对上市公司和股份制企业股权变动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台账底册。该局逐步加强内部管理,组织税务干部对国家、省、市局出台的文件进行学习,经常性召开业务研讨会,增强对政策的认识理解。  “地税部门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做得很好,其实我们并不是不想缴纳这部分税收,而是有时我们对政策把握不准。”福清市一家服装企业的股东告诉记者。据了解,在开展股权转让个税征管的宣传工作中,福清市地税局要求各征收单位及时将相关文件送达企业,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针对当地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的隐蔽性和偶发性,福清市地税局分三步走从容应对,第一步是全面宣传,要求所有管理员走访辖区企业,将政策送到户,并做好政策理解辅导工作;第二步是组织干部到洪宽工业城、元洪投资区等工业企业集中的镇街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调研与座谈会,就股权转让计税依据判定、收入核定、中介评估、税款征收、执法风险等问题进行探讨;第三步是加强同工商、国税、银行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及利用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和纳税评估中的涉税信息收集,翔实掌握第一手可靠资料,建立健全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台账,细化股权转让税收动态管理。  福清市地税局还多次组织管理分局、重点税收管理员召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征研讨会,就股权转让计税依据判定、收入核定、中介评估、税款征收、执法风险等问题进行探讨,确保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涉及土地、房屋等定价依据的判定,该局还不断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联系,建立了与土地、房管、法院执行局等部门定期工作联系制度。  这些都为股权转让个税管征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逐一清理,应查尽查  福清市一家鞋业企业,两个自然人发生股权转让,2009年时,股权转让就已经完成。  2010年5月,福清市地税局在调查中,发现这家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于是,福清市地税局组织专人对该企业股权转让的净资产进行审核,最终认定这家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而后该局根据公允的市场价格认定转让价格,并据此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98.82万元。  这只是福清市地税局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征工作中的一例。  在福清,有的股份制企业因种种原因把股权转让,有的整体转让、有的部分转让;有的股权交易人在向税务部门申报时,故意将交易价格报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无疑给地税机关的管征增加了难度。  在挑战面前,福清市地税局迎难而上,逐一摸清交易底数。因此,他们要求各征收单位对2009年以来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逐一进行清理。该局向相关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报送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并提供税务中介鉴证报告。  根据基层单位反馈的信息,该局税政科组织人员选取不同类型的六户企业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特别是拥有土地和厂房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由于土地、厂房增值,个人股权转让增值现象较为普遍。列入调研的6户企业中有2户已代扣个人所得税212万元;2户移交稽查局立案检查,预计可查补不少税款。另外2户企业其中1户因为涉及股改,情况较为复杂,该局已向上级局作专题汇报,福建省地税局的领导也专门到该公司进行调研;还有1户企业为国外非居民企业向国内自然人转让股权,按规定应由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较为特殊,税政部门和管征单位正在积极落实中。  按照该局股权转让税收工作会议要求,结合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重点检查工作,该局的征收单位必须对本辖区内企业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充分发挥税务检查的威慑作用。   同时,该局根据在2011年税政工作计划,于今年3月召开税务中介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税务鉴证时,必须对企业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发表中介意见,确保个人股权转让税款征收到位。  部门协作,力争突破  今年1月份,福清市地税局查补入库了一笔128万元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款。这笔税款可谓来之不易,去年,该局在管征中发现,一家电子厂在股权转让中按原实收资本200万元将股权100%转让给新股东,根据转让行为调查后认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然后该局走访了当地国土、房管部门,了解到转让时土地、房产的价格,并责成企业提供税务中介报告,最后认定转让价格为840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8万元。  福清市地税局在调查中发现,企业内部股权转让,特别是自然人之间股权转让,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企业一般只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税务机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对内部个人股权转让向税务机关登记或者报备,对此税务机关只能事后追查。  同时,以目前的监管手段,税务部门就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很难作出判定,股权溢价依据取证困难,且对如何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明确的标准。  据此,福清市地税局认为,应该加强税务登记证变更的跟踪管理,在出现股权变更登记时,就要求企业《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参照现行房产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转让(变更)行为的涉税相关文书,并加强监控。  在税务机关外部,该局经过多次工作调研找准了问题症结所在,即征纳双方在股权转让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只有加强与工商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联合监管才能大力推进这项工作取得更大突破,实现源头控管、堵塞漏洞。于是,该局多次向福州市地税局和福建省地税局建议与工商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对股权转让前置条件的审核。  吴圣杰告诉记者,做好股权转让个税管征工作,保证了税收应收尽收,实际上,更能凸显税收公平意义。  福清市地税局目前纳入征管轨道的400多户企业,每个月、每个季度都及时报送企业的股权变化情况;该局的税管员也会报送相关情况,实行内外监控,形成合力。下一步,该局还将对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情况进一步了解。  福清市地税局还不断服务优化,积极促进和谐征纳,确保股权转让相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保证股权交易的及时、规范进行,实现了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统一。这也让很多企业从被动转变为主动,积极向地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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