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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88
     
    与其它企业一样,出版企业税务筹划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为此,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出版企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应税所得额上实施税务筹划   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筹划,是指出版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来减轻税收负担,这是最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法。具体筹划措施是:   1.成本费用列支的筹划。出版企业要采取谨慎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配比原则,将当期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尽量列全摊净,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应交所得税额,由此也合法递延了纳税时间。这样,既缓解了出版物生产经营中资金需求的压力,又最大限度减少了财务费用支出,降低了资金成本,从而获得税收收益。   2.计提折旧方法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具有抵税作用,它的分摊过程实际是一种人为控制的成本分摊过程。出版企业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及国家财税法规,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比如,对某些在市场上更新速度较快的高新技术设备(计算机等)可采取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计提坏账准备的筹划。坏账准备是为弥补出版企业在销售出版物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而提取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目前我国税务部门认可的坏账损失计提比例是期末应收账款总额5%以内)。所以,出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应在国家财税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视出版物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程度而确定。   4.盈利弥补亏损的筹划。出版企业在组建出版集团公司时,因为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管理能力、经营业务的不同,其盈利水平必然高低不等,由此造成既有盈利的公司,也有亏损的部门。因此,集团公司一般要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集团公司作为一个纳税实体缴纳所得税,从而达到以盈利弥补亏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另外,出版企业还可以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兼并一些经营暂时亏损,但具有经济发展潜力,且经营项目是出版企业经营中所急需的企业,用出版企业的整体经营利润来弥补被兼并企业的暂时亏损,进而减少出版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节省税收,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尽可能多的资金。   (二)从纳税时间上实施税务筹划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一般要在月份或季度结束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因此,出版企业可以考虑在这些时间段内充分利用好这些税款,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证经营中流动资金的供应,从而节约贷款利息支出,或进行短期资本经营运作,以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还有,在出版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纳税时间的筹划问题。比如,出版企业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月末、季末和年末应收账款的发生额,以免造成货款未到,而各种税款提前支付,加重税负,增加税收成本的结果。   (三)从优惠政策上实施税务筹划   国家为完善税制,促进经济发展,往往在某一特定时期、对某一行业的发展制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条件,以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企业的优化与调整。目前,出版企业主要应重点利用好以下优惠政策:   1.近些年来,国家为支持和鼓励学生教材和社会科学类、科学技术类、古籍类等出版物的出版,对这些出版物的出版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另外,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但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研究开发费计人企业管理费用,冲减本年利润。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不仅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且还可以加扣当年研究开发费的50%.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以下税收政策: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国家这些暂时的优惠税收政策,出版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在加快改制速度的同时,实现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增大资金积累,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的效果。   以上只是笔者对出版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的几个策略,实际操作需依企业自身条件和发展战略而定。同时,出版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坚持原则,谨慎从事,并对税务筹划行为进行有效辨析,准确判断税务筹划与逃税漏税行为的界限,借以自我界定税务筹划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给出版企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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