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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终财务结账税务处理要点总结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648
     

    每年年底,企业财务决算预算、年终报表、所得税申报及汇缴等工作都要开展了。结合最新财税政策规定,在此整理了有关企业年终结账税务处理的要点,供纳税人参考。

    对企业财务全面核查
    财务核算既是流转税应纳税额计算与确认的基础,也是企业所得税征收与汇缴的基础,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企业的涉税风险。
    一是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要清楚,该计收入的要计收入,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应调整的作好调整。
    二是涉及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要及时提出申请,比如,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等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前列支,以避免多缴税款。
    三是企业取得的不合法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为此应对前期已处理的费用、异常账务进行复核,看看是否存在遗漏或不当之处,对能调整和更正的账务及时进行处理。

    核对清楚往来账目
    年终结账前,应对本年度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同时,还应特别关注关联方业务往来,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比如,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收政策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超过比例之外如无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预提待摊费用的处理
    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也可以扣除。但实务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三是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所得税税前扣除要合规
    一是注意扣除比例。比如,业务招待费采用按实际发生额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一般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公益捐赠计提基数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可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允许扣除等。
    二是注意具体政策规定。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等,应先冲减以前规定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相关费用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
    三是注意会计与税法差异。如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罚款支出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区分存货损失处理
    一是存货跌价损失处理。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按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存货盘盈(亏)处理。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可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增值税方面,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扣除。企业发生的存货盘盈,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开发费项目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操作上,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数据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进一步作了明确,这里要注意具体的操作要求和必须报送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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