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L公司又用该笔款项偿还向庞鼎文夫人的借款。而庞鼎文夫人则向澳门渣打银行偿还贷款。同日,庞鼎文拟定了一个遗嘱放弃了他对FL和SKL的债权(股权信托的交易结构详见上图)。
1990年10月24日,庞鼎文实施Hillviewproperty交易:庞鼎文将Hillviewproperty出售给SWL,而后将出售收益捐赠给了thePongDingYuenTrust的受托人SKL和FL。SKL和FL获得这笔资金后,向SWL申购单位,从而按份额分配了单位。thePongDingYuenTrust是自由裁量信托,受益人为庞鼎文。YTILproperty的交易与Hillviewproperty交易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庞鼎文将出售YTILproperty的收益借给了受托人SKL和FL,随后在1991年10月和1992年10月,庞鼎文放弃了对FL和SKL的债权。随着交易的完成,庞鼎文的巨额财产全部转移进多个复杂的信托计划中。通过这个计划,庞鼎文实现了将财产事实转移出香港、从而规避各类风险以保护财产的目的。(以上内容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二、“过桥资金”的运用及法律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这起成功的税务筹划中,一个关键点是向澳门渣打银行贷款1.39亿美元充当“过桥资金”,从而成功进行了一系列“令人炫目”的安排。
事实上,当前很多资本交易中也常常需要借助于“过桥资金”进行税务筹划,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或者,引入“过桥资金”进行进行增资,以提高股权原值,降低转让收益大小。
一般而言,“过桥资金”需要第三方的积极配合,实践中,第三方多为关联公司,上述案例中,则是通过向银行借款而实现。但须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1、银主的法律风险
贷款无法办出的风险及防范。这是过桥最大的风险。所有手续完备,但是由于难以预知的原因,银行无法发放贷款或者后续资金出现意外银主无法取得。此时的银主只有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债权,过桥资金有去难回,陷入一场无休止的追索讨债中。此时的过桥方也是危在旦夕,无法贷款无疑雪上加霜,加上支付的巨额过桥费,一般情况下,最终的结局将是过桥方资不抵债,甚至破产。
2、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规定,银主帮助他人设立公司之后又抽回注册资金,银主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过桥方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银主是有过错的。银主应在过桥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华税学院提示,“过桥资金”的本质是短期的资金融通,在税务筹划中,如能合理运用,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过桥资金”的使用需要关注其中的税务及相关法律风险,运用不当,不但不能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甚至引发相关的债务纠纷以及政府机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