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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发[2009]1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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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2009]17号 2009.6.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转发给你们,并将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属地审批原则,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统一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废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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