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报请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后,将申请表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报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有关材料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对初审通过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三、省财政厅受理各地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当年的10月31日(2010年受理申请截止期限为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地受理公益性群众团体上报申请材料的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四、地址位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按宁波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认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2.浙江省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