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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国税发[2012]30号 安徽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    来源:   阅读次数:94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2]30号                                 2012.2.9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配合,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是一项法定职责,是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保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的及时与畅通,工商、国税、地税三部门必须思想上保持一致,组织上密切联系,行动上加强配合。省、市、县(区)三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都要成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各级工商、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负责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工商、税务部门要建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并确定经办处(科、股)室和工作联系人员,具体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企业注册局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各市、县工商、税务部门可依此参照,确定承办部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国、地税机关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上年度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工作,解决信息传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的单位,上级工商、税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制定操作办法,完善信息交换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安徽省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暂行办法》(见附件2),并随文印发各地执行。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暂行办法》规定,并结合实际,协商具体操作方法,设置《信息传递情况登记簿》,完善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手续,做好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工作。

      四、确定首次信息交换的内容和时间,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首次信息传递时间定于2012年3月1日至15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传递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将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传递。二次及以后信息的传递按照《安徽省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

      附件:
          1.安徽省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系人员名单
          一、安徽省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金启建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胡道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局长)
          汪建国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长)

          二、安徽省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戴文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联系电话:4675085
          徐松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科技发展处)   联系电话:2831657
          胡戚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科技发展处)   联系电话:51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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