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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垫资金的代购行为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510
     
    代垫资金的代购行为如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2-20

       问:某汽贸公司代客户购买汽车,由供应商直接开票给最终客户,汽贸公司向客户收取汽车价款并额外收取手续费,但其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按财税[1994]026号文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那么汽贸公司是应当按代购收入缴交增值税呢,还是应当按(代购收入 汽车价款)缴交增值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汽贸公司在代购汽车的过程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汽车销售价款加手续费的合计数。 

    我公司的代购行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8-08-05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提供代客户购买汽车的业务。在代购过程中,由供应商直接给客户开具购买汽车发票,我公司向客户收取汽车价款后转交给供应商,同时,我公司向客户额外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代购过程中,我公司有代垫资金的行为。请问我公司的这种代购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的话,是就代购收入(即手续费)缴纳增值税还是就代购收入加汽车价款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因你公司在代购汽车过程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汽车销售价款加手续费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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