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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汇总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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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总机构(母公司)和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是指参加汇总(合并)纳税的总公司(母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指: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作为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作为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作为成员企业;其他经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名单作为成员企业。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整体,包括其汇总的总机构(集团)和所有成员企业。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1、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汇总纳税下列企业可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汇总纳税(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备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申请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必须是总机构(集团)的全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是集团全资子公司相互参股组成的100%集团内部控股的实质全资子公司。 2、 企业应在什么时间申请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3、 企业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时要提供哪些资料?(1) 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书(书面与电子)。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申请汇总纳税的依据和理由、实行汇总纳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数据分析等。(2) 汇总纳税成员名单(书面与电子)。主要内容包括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3)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4) 企业章程、组织机构图及资产控股关系说明(5) 近两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 已批准汇总企业有成员调整的怎么办?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增加成员企业、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根基总局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5、 汇总(合并)企业应报什么部门批准呢?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列入汇总范围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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