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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临时促销员工资是否应代扣个税?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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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市场促销过程中,需要聘用部分促销员。公司以“劳务费”支付其工资,但其中有的是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的是经销商直接开具,但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代开票税务机关已收取税金,我们就无须代扣个税了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另外,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贵公司聘用的促销员支付劳务费属于该促销员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而贵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该促销员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关于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的规定:“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已让其缴纳相关税费,贵公司可根据其开具的发票及相关纳税凭证不必再代扣个所得税。 如果是贵公司开具发票,那么应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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