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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退休人员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个税处理异同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   阅读次数:1093
     

      1.工资薪金与劳务的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兼职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但是,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劳动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关系。

      5.税总解读

      税总2010年5月24日回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个税?”:

      【问题】我公司聘请了几位外单位的退休人员,不知所支付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解读结论】根据上述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按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单位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笔者后语:

      个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所以,无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均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区别在于年度中间期间的预缴不同,以及企业的税前扣除的凭证和标准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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