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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清算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88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这是市场经济游戏规则下的一种常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清算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用公式表述是清算所得=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实缴资本。  【例】某粮油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已严重亏损多年,于2001年6月底被法院宣布破产,实施破产清算。经过清算后,该企业全部资产帐面净额1500万元,帐面全部资产变现损益2000万元,清算资产盘盈50万元,应付未付职工工资性款项180万元,拖欠各类税金100万元,尚未偿付的其它各类债务300万元(其中无法偿还的的债务50万元),收取各类债权损失8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4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600万元,企业资本公积金2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计算该企业清算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解:清算所得=(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资产盘盈)-清算费用-收取各类债权损失-[未付职工工资性款项+拖欠各类税金+(尚未偿付的其它各类债务-无法偿还的的债务)]-累计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  =(2000+50)-40-80-[180+100+(300-50)]-(-600)-20-1500  =48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480×33%=158.3(万元)  为什么已严重亏损的企业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企业账面全部资产变现值超出帐面净额500万元,再加上清算资产盘盈50万元和无法偿还的的债务50万元,使得严重亏损的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出现了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了一个醒: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清算时,不仅要重视清缴纳税人老欠税,而且还要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计算清算所得,切忌不要被企业的严重亏损迷惑了眼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很多已严重亏损的老企业经过清算后,会出现了比较大的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进入清算程序后,全部资产或财产必须以现值来计算。  2、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偿还各类负债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作为负债的减项加以扣除。  3、在清算时,纳税人累计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负数时,作为红字,应该增加清算所得额。  4、当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尤其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清算期间,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含优惠税率18%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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