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问:预缴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但全年超过规定限额,汇算清缴环节是否可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问: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没有及时地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年度又结束了,还有机会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它们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同时,税务机关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提醒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按政策规定要求,补充报送资料后,就可以享受了。
八、问:2014年一季度小型微利企业未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九、问:新办企业预缴时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十、问:小型微利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已经废止])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或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备注——2014版月(季)申报表下载rar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