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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银行业有关合同、票据的印花税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8
     
           近日,A商业银行基于企业内部税务风险控制的需要,对本企业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梳理,在梳理过程中,遇到以下涉税问题。   票据贴现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A商业银行在自查中对票据贴现合同是否贴花有两种观点。一方认为票据贴现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不需要贴花。另一方认为,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条例》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贴花。如果票据贴现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特征,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而印花税纳税义务主要通过税法文件的规定、企业经济业务实质和合同的签订形式进行判断。   首先,从贴现业务的定义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该通知将票据贴现定义为持票人融通资金的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贷款通则》第九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该通则也明确了票据贴现是发放贷款的行为。   商业银行执行央行颁发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是将“票据融资”归入“各项贷款”的统计科目中。该统计制度中设置的指标包括:     (一)各项贷款,子项为:       1.短期贷款及子项;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3.中长期贷款及子项;       4.票据融资;       5.各项垫款。      (二)调整项。由上述统计口径可以看出,按央行的全科目上报制度,票据融资业务是作为贷款项目下的一个子项列示,即票据融资属于贷款。   其次,从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方面看,银行会要求贴现人提供贴现申请书、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贷款证(卡)、申请人近期财务报表、未到期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有关购销合同或交易证明等资料,并与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该合同会列明贴现利率、贴现期限、实付贴现金额等内容,体现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可以看出,贴现合同相当于票据质押的借款合同。   再其次,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发放贷款及垫款”项下包括“贴现”二级科目。由此看出,从会计核算口径上,也是将贴现业务归类为发放贷款项目。   最后,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等。所以,企业所得税也是将贴现归类于贷款的范围。   在实务操作中,印花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更关注于合同实质所载事项的具体判定。从上述各部门出台的文件、统计口径以及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来看,票据贴现均是归类为贷款项目下,作为贷款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业务发生时签订的贴现合同其本质也属于票据质押的借贷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需要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   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免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贴花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印花税。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从该文件规定可以得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根据上述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其他金融组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属于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印花税。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62号)[全文废止]<参见最新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3号>为准。符合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缴印花税;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3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同时符合上述的必要条件,方可作为同业拆借,不缴印花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按借款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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