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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76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通知。文件所称跨地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通知指出,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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