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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一号)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一号)
     
      为切实履行金融企业会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3年财政部统一组织对部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的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检查。一是围绕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重大财税政策情况,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21家分行和2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贷管理、资产管理、职工薪酬、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理财资金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情况开展上下联动检查,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财务、风险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障国家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二是针对保险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情况及其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情况,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10家省级分公司开展上下联动检查。三是结合券商企业经营实际,选取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3家子公司开展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进行公告。

      检查结果表明,被查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内控制度渐趋完善,风险管理较为有效,经营状况较为稳健,效益指标不断改善。但检查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二是部分企业薪酬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外列支职工工资性支出;三是部分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未按规定计提准备金;四是部分企业内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规办理票据贴现、承兑业务,部分贷款项目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款审核及贷后管理不严,部分企业套取业务手续费和虚列费用问题较为突出;五是部分企业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在集中审理、反复论证和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程序下达了处理决定,责令被查单位调整账务、补缴税款、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同时,通过约谈、通报、下达管理建议书等多种方式,督促被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处理决定。针对检查发现的其他监管部门职责内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截至目前,各被查单位对检查问题的整改基本到位。

      财  政  部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2013年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及落实整改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3年财政部组织驻上海、广西、河南、河北、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湖南、深圳、海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其所属的北京、河北、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湖南、深圳、海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家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及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租赁)、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2家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工商银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注重优化信贷投向及资产结构,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稳健增长,发挥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职工薪酬管理、内部控制、信贷管理和中间业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总行及北京、河北、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湖南、深圳、海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工银租赁、工银瑞信等分行和子公司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一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和支出,如江苏省分行将以前年度融资成功费21574万元推迟计入2012年度;二是将利息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如吉林省分行将以投融资顾问费的形式收取的贷款利息9704万元,纳入中间业务收入核算等;三是少计租金、利息等收入6887万元;四是个别核算科目不实,如在“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列支招待性支出。

      (二)北京、河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海南、陕西、青海、工银租赁等分行和子公司资产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涉及金额7.13亿元;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未处置、处置收入长期挂账,涉及金额3.85亿元;三是无形资产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2975万元。

      (三)河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陕西、厦门、江西、湖南、海南、重庆、青海、工银租赁等分行和子公司贷款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工银租赁超额授信;二是违反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如江西分行将同业拆入资金17.09亿元直接发放给融资客户;三是部分贷款支付方式及实际用途不合规,涉及金额5.7亿元,如青海分行将按规定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改为自主付款等;四是部分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如江苏、江西分行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江苏分行部分贷款资金转为保证金存款,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五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改不到位问题。如安徽、宁波分行存在融资平台贷款清理未对应到具体贷款项目、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贷款未纳入融资平台贷款等问题。

      (四)江苏、安徽、福建、重庆、宁夏等分行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32.29亿元;厦门分行将贴现资金转回保证金来源方,套取银行信贷资金3700万元。

      (五)北京、河北、大连、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厦门、重庆、陕西等分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如将部分应划分为关注类的贷款列入正常类,将部分借新还旧类贷款列入正常类。

      (六)宁波、江西、湖南、深圳等分行税收缴纳不规范。一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深圳分行未及时缴纳部分海外代付业务应代扣缴利息税、营业税共计5600万元。

      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工商银行进行整改。工商银行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3年财政部组织驻湖北、浙江、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青岛、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财险公司下属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青岛、上海、四川、贵州、云南等分公司的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太保集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较为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近年来公司业务稳步增长,市场占有率居于行业前列,盈利能力持续提升,专注保险主业的发展战略取得积极成效。但在财务会计核算、职工薪酬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太保集团、寿险公司、资产公司、财险公司及其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青岛、上海、四川、贵州、云南等分公司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一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和支出,涉及金额12811万元;二是部分费用核算不实,涉及金额8840万元,如全辖未按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太保集团无依据预提部分保险及三会管理费用和投资者关系费用,辽宁分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中虚列部分业务宣传费和宣传用品费等;三是应计未计收入,如天津分公司未将2005年至2010年期间无法支付的赔付款57万元及时结转收入等;四是个别核算科目不实,涉及金额4216万元,如寿险公司在“咨询及审计费”科目列支部分手续费,青岛、上海、贵州分公司在“会议费”科目列支部分招待性支出等。

      (二)太保集团、寿险公司、资产公司、财险公司及其山西、内蒙古、辽宁、青岛、上海、四川、贵州、云南等分公司薪酬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太保集团、寿险公司、资产公司职工薪酬1.4亿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二是在费用类科目列支职工工资性支出,如在“业务及管理费”和“理赔费用”科目列支员工交通费及通信费补贴,在费用科目发放员工福利等。

      (三)财险公司上海和云南分公司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规范,涉及金额1216万元,如以“会议费”和“培训费”等名义支付手续费等。

      (四)财险公司北京、天津、辽宁、上海、贵州等分公司赔款支出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2735万元,如辽宁分公司共保摊回赔款未及时冲减赔款支出,北京分公司未及时冲减其他共保方应承担的赔付款等。

      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太保集团进行整改。太保集团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3年财政部组织驻湖南、广东等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及其下属长江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期货)、长江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承保)和长江成长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本)等3家子公司的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长江证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模式,近年来公司业务稳步增长,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鲜明的业务特色和竞争优势。但在财务会计核算、职工薪酬管理、会计基础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长江证券及长江期货、长江承保、长江资本等3家子公司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实。一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和支出,涉及金额2292万元,如长江证券推迟列支2011年度业绩提成720万元和数据通讯费用284万元,提前列支2014至2015年度信息费77万元;二是费用核算不实,涉及金额386万元,如长江证券承担长江资本及长江承保的办公楼费用,多计费用267万元;三是个别核算科目不实,涉及金额1478万元,如在“公杂费”和“劳保费”科目列支员工误餐费及体检费,在福利费科目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二)长江证券及长江期货薪酬管理不够规范,涉及金额1291万元,如长江证券在“福利费”科目外发放福利费,长江期货在福利费科目发放工资性支出等。

      (三)长江期货、长江承保、长江资本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如用不合规发票报销费用,涉及金额229万元。

      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发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长江证券进行整改。长江证券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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