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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9]112号解读: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营业税过渡政策 |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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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针对合同的时间范围: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二、文件针对的合同类型: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简称跨年度老合同。三、跨年度老合同的税收待遇:1、按旧条例及细则执行的内容:1)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2)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2、按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的内容: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四、已发生的应税行为解决办法: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五、跨年度老合同的税收待遇的有效期:合同到期日早于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执行到合同到期日;合同到期日晚于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六、劳务合同的概念:1、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2、财法字[1993]第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财税[2009]112号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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