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税前扣除原则的基本判定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655
     

         1.权责发生制原则运用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理解:
      (1)“发生”是属于“权责发生制”的“发生”,权责发生制要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
      (2)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即如果企业在提供了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的前提下,可以不实际支付
      (3)存在一些必须实际支付的另外规定,例如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方面理解:
      原
    国税发[2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②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
      关于计提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扣除,还是要按实际支出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增。

      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010年0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一条 “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所以,实际发生不一定要实际支付;至于发票问题,发票开具时间是指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某企业2011年7月、8月发生一笔属于当期的咨询费,作账:
      借:管理费用20万
      贷:应付账款—XX事务所20万。
      附件:有合同,有发票。
      2012年税务局检查发现,上述款项仍未支付。税务处理决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项没有支付,应调整所得。请思考:税务局的处理方法正确与否?
      【注】已经发生—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利息)
      尚未发生—预计负债

      一般而言,一项费用得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费用
      (2)是实际发生的支出:已现金支付或已形成企业的到期债务
      (3)取得合法凭证:征税范围内的应取得发票,但发票开具方若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到而暂不能开具发票,可暂允许凭其他凭证扣除,但最终必须取得发票,否则要调整。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预提费用特殊规定: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浙江地税、宁波地税,均明确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际发生但未支付的物业费、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1.计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3.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2.相关性原则
      (1)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①不具有相关性的支出不得于税前扣除;
      ②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例如:古玩字画、艺术品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从而避税?企业的防护犬是否可以作为生物性资产在所得税前扣除呢?-----投资资产处理

      (2)不能仅理解为同应税收入相关,只要和收入相关的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如:免税收入的耗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再次说了这一点。虽然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但是不能牵强的规定股权转让损失在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的范围内扣除。

      【思考】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哪个好?
      问:出借的固定资产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将银行贷款无偿借出是否允许扣除利息费用?
      【答】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没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某企业折旧费用非常大的情况下,就要检查该企业是否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在用。预警?
      例如: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将银行贷款无偿贷款,其支付银行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因为款项已经借出,没有给企业带来任何生产效益。

      3.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费用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实已经真实发生,并且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否则申报扣除就有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①个人旅游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4]329号第3条规定,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属个人应负担的支出,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旅游费用的处理
      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04日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
    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②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③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部分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思考】单位买或个人买好?
      问: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支付的罚款、赔偿金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释义的解释,应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中约定的罚款(即经济赔偿款)、违约金等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罚款,因此,不适用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提示】由于客户取得赔偿金不属于流转税的应税行为,因此企业无法从客户处取得发票是正常情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只要企业能提供有相关赔偿条款的经济合同和赔偿金的支付单据,以明该支出真实发生且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该赔偿金可在税前列支。

      【涉税提示】赔偿金违约金税务争议处理:
      1.购买(承租)方支付违约金是价外费用,征税。
      2.销售(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支出,不征税。(反方向违约金)
      3.如果向个人支付违约金,认定为“其它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
      4.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 税前扣除原则

    · 税前扣除原则的基本判定 2013-06-17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解析 2011-11-0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