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专家问答  
      2014年6月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794
     

       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设在西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机构在东部,两个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样,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需要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四、我公司接受了劳务派遣用工,现需要判断我公司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计算该从业人数的时候,是否包括我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因此,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相关文章: 热点问题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 2024-01-12
    · 全年一次性奖金热点问题 2024-01-1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北京税务发布2020年5月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解答 2020-06-28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2019年11月) 2019-11-26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热点问题集(2019年9月) 2019-11-26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8月) 2019-11-26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热点问题集(2019年8月) 2019-11-26
    ·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老鼠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等10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12-19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