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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政[2014]20号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713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批转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2014〕20号                   2014-05-2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驻闽部队,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省军区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
    2014年5月12日

    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福建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我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闽部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军分区(警备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6月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协调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6月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协调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督导驻地事业单位根据随军家属人数和从事岗位情况,在编制内划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公开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按规定通过直接考核聘用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
      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年度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85%,其中安置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50%。
     
      第十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在船(舰)艇上或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无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优先安排,确保就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国有大中型企业用工需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送岗进军营等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破产、停产等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优先推荐再就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随军家属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其培训方式,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
      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向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第十五条 驻地偏僻、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减轻政府安置压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具有就业和再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我省现行培训政策的规定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系统和驻军有关领导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省人社厅与省军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省直单位、各市、县(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排安置。
      政府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驻榕部队军级单位(含武警福建省总队)、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森林总队、省警卫局、福建预备役高炮师机关及直属队的此项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安排。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省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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