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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37
     
    国税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12月 1-10日 1-10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0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地税征收 12月 1-8日 1-8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天,征期到8日 1-10日 1-10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1-10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转型试点地区不再按“增量抵扣”办理退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已经得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批准,具体操作办法即将公布。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即:企业于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这一点不同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试点地区实行的新购固定资产增量抵扣。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三、从地域上,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及时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3、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不包括营业税纳税人。  4、以前采取增量抵扣的试点地区企业,按照财税[2008]141号规定,对其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税务机关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应退增值税款按期退还纳税人。  跨年度劳务应注意收入的确认  临近年终,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  销售收入的确认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 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知》发布后,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基本趋于一致。准则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没有要求“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企业应注意销售商品如果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及时确认为收入。  劳务收入确认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税法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临近年终,企业财务人员对跨年度的劳务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确认收入的,企业应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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