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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亏损本年能否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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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2008年亏损了50万元,无纳税调整项目,2009年当年盈利,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2009年企业弥补2008后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企业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除利润外其他项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企业的申报没有问题。 准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筹划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须满足四个条件 税总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 当前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两类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长优惠政策 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 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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